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徐子杰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3岁女子张琪(化名)在一次下夜班回家途中,她骑着一辆没上牌照的摩托车被路面凹凸不平的路坑绊倒摔伤。伤好之后,张琪认为“全是道路惹得祸”,将该路段的管理单位告上了法院。遇到这种情况,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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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某天晚8时许,家住武汉市蔡甸区的张琪持C2驾驶证,驾驶着一辆尚未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行驶至蔡甸区某路段时,由于事发路面凹凸不平,张琪也存在操作不当,摩托车右侧前部撞上路缘石后向左侧倒地,导致其受伤,摩托车也受损了。
事故发生后,张琪立刻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处理。张琪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共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琪的伤情评定为八级、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也迅速赶到了现场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勘查。发现事发道路上有一长约1.1米、宽约1米、凸起部分高出地面5厘米、凹陷部分离地面3厘米的破损,影响车辆通行。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事发监控录像,交警部门认定张琪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022年12月,张琪将负有道路管理维护义务的武汉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张琪主张的赔偿项目总计44万余元,按责任比例分担后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
在起诉书中,张琪认为,正是由于该道路的坍塌、隆起,才导致正常行驶的原告摔伤。换言之,如果道路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平坦的,即使原告未持准驾驾驶证驾驶,原告也不会发生事故。
“立案后,我们查看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承办法官田媛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故证明载明,案涉路段有夜间灯光照明,并且张琪驾驶车辆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事发地点也确实存在路面破损,影响了通行车辆及人员的安全,“道路管理维护的缺陷也是导致张琪在案涉路段上发生事故受伤的因素之一。”
因此,法院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张琪、武汉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6:4,判决武汉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张琪支付赔偿款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该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道路出现坍塌、隆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上诉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田媛媛提醒,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全面、正确、及时地履行道路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行人在出行过程中也要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时刻保持谨慎驾驶,避免造成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