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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督促4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增殖放流了28000余尾鱼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放流鱼苗
据了解,除增殖放流鱼苗外,胡某、曾某等6名当事人还分别被法院判处2-4个月不等的拘役。
被执行人胡某告诉记者,“经过这次教训,我才知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严重性,今天通过放生鱼苗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为修复生态环境做点贡献。我也会对身边人宣传不要非法捕鱼,共同保护好长江的生态”。
△放流鱼苗
据了解,去年1月至9月,胡某、曾某等6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胡某、曾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同时造成了渔业资源的损失,水生生物应激、受伤、死亡等现象,导致水生生物成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损害了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所以,胡某、曾某等6人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经鉴定,胡某、曾某等6人非法捕捞的5000余克渔获物,共造成渔业资源损失8400余元,应投放规格体长6厘米的鲢鱼21056尾、鳙鱼7339尾,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鱼苗
当天上午,6名当事人在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见证下,依次将28000余尾鱼苗投放至严陵镇红星街五组新场河内。放流结束后,检察官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他们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均表示以后一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远离法律红线。